习近平在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在2018年中央政治局第四次学习会上,习近平明确要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实践证明,唯有强化宪法监督,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切实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3.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第一,集中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在现行制度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统一性与有效性。根据宪法实施的主体,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既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也有利于合宪性审查。
第二,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条件。公民、组织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虽然既不限于基本权利的受害人,也不需要穷尽法律救济,但在主体资格条件上也不能失之宽泛,导致因建议数量过大在实践中无法实际操作,影响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主体资格条件应予以适当限定。
第三,审查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受理的机构、受理的时效、受理的书面化、审查的组织形式、初步审查的标准、审查的具体步骤、审查的基本原则、审查结论的表决机制、审查结论的格式、审查结论的种类与效力、审查的时效等都需要明确、具体,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四,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当把健全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促进实现宪法解释常态化和规范化,作为全面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宪法目的和强化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