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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贷款风险分类

院校: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5 08:05:06

    贷款风险分类

    为了更好地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并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从而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月3日发布实施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适用于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指引》所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同时,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指引>按照“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审慎性”等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时体而言,“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 明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国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此外,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指引》规定,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1)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2)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3)改变贷款用途;(4)本金或者利息逾期;(5)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同时,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1)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人当期损益;(2)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此外,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赢利能力、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且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1)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2)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3)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4)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5)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