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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院校: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0 12:10:59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它包括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除《商业银行法》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规定也包括在这一概念之中,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狭义的商业银行法仅指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及业务经营的《商业银行法》。

    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正月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章程》。民国政府先后公布多部银行法,较为完整的是1947年公布的《新银行法》。新中国成立后来,第一部规范商业银行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日麦止):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该法于200年12月27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所修正。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类商业银行,即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业务为主,以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该法适用于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但其从事的业务大都是银行业务,从对其监管的需要看,应当有针对性地适用商业银行法》。至于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也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性质、组织形式等与银行有很大区别,对其资格要求也不同于银行故应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