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做了规定,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出现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损害存在,不论制造污染的人是香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31 条的规定,2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123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回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