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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否为同一人,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不足的,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金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车” 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情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3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是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手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债。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5 条规定,盗窃、枪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奋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查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婴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